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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租房合同不得涉及租金贷款内容

发布时间: 2018-09-03 10:06:48

来源: 华商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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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对西安一房屋中介在租房时让承租人贷款一事进行曝光之后,房管部门对西安房屋租赁市场出现的“租房贷”说“不”。

7月31日,32岁的张先生从一家房产中介App看到了雁塔区鱼斗路有套单间要出租,月租金1150元,联系了房屋中介——西安美屋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后,中介告诉张先生,房租通过“会选go”微信公众号按月收取,每月17日进入该公众号的“还款服务”—“我要还款”自行缴纳房租即可。8月14日,张先生交房租时发现自己有12650元的贷款,每月需还本息1150元。

华商报8月24日A06版对此报道后,引起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关注。近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通知称,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予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处罚。

必须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养,严格规范业务流程。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建议采用由西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的示范文本。自行拟定的合同必须参照官方网站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未经过工商部门审核备案,不许自行冠名“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以外添加任何口头承诺。

另外,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涉及住房租赁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如需办理住房租赁租金贷款需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办理。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实习记者 尤洁

责任编辑: h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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